水管理说起来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但经提炼和简化后的结果却一目了然:即水管理不外乎管理者与用水者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以及用水者与用水者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shenmi shi.cn 收集)
水管理形态上述的“纵向关系”我们称之为水管理形态。这是一个反映水管理体制整体特征的概念,按照中间管理组织的有无又可分为一元的水管理形态和多层的水管理形态两种。一元的水管理形态是指由单一的管理组织对设施从枢纽到终端(用水户的取水口)进行一贯到底的管理的形态;多层的水管理形态是指两层或多层的管理组织对设施进行管理的水管理形态。
水管理形态按照纵向关系所具有的性质又可分为统制型水管理、自治型水管理、契约型水管理、信托型水管理等四类。
水利用形态前述的“横向关系”,我们称之为水利用形态。根据用水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又有共同型水利用、协同型水利用、独自型水利用、独占型水利用等形态。
水管理体制水管理形态与水利用形态相互组合(也就是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的组合)就是水管理体制(见表)。从不同类型的水管理形态与水利用形态的相互组合中,可以得出多种多样的水管理体制类型,比如一元的水管理有统制—共同型水管理、统制—协同型水管理、自治—协同型水管理等。(shenmi shi.cn 收集)
水管理形态和水利用形态表
1.水管理形态
统制型水管理——政府机关及特定的第三者持有对水的管理责任与权限,用水者不参与管理的水管理形态。我国目前大部分水利设施的管理形态属于这一类型。由政府机关的水利厅(局)设立“灌区管理处”对设施进行管理。尽管由于提倡“专管与群管相结合”而在灌区中普遍设置有“灌溉管理委员会”,但因其成员中没有用水户,因此依然可以认定用水户没有参与管理。
自治型水管理——用水者同时作为管理者对水的分配调整、设施的维护管理、纷争的解决调停等进行运作的水管理形态。日本的中小型农业用水设施大多属这种管理形态,即由所有用水户组成农民“用水组合”,从组合成员中选出理事长及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灌区的日常水管理工作。用水户按照用水组合的规定自觉交纳水费,负责指定设施或渠段的日常维护管理,用水紧张时互相协调解决。在日本这是一种传统悠久的农民自觉自立的管理形态。
契约型水管理——水管理者与用水者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以市场原理运作的水管理形态。美国加州的供水公司即属此种模式。
信托型水管理——这是一种新的管理形态。在用水者持有水权的前提下,用水者的集合体将水的管理委托给专门技术集团,并要求其按照用水者的需求进行运作的水管理形态。日本的现代化大型水利设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管理模式。大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用水者将持有水权的水量的取水、分水、送水业务委托给专业管理者,并分摊管理运营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为向专业管理者反映用水户的要求与意见,另设有由用水户和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运营管理协会;运营管理协会接受专业管理者在重大事务上的咨询,同时对专业管理者在管理运营、维修更新、财政收支上进行监督。这一管理形态的特点是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各有所属,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