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件中的规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表现为下列方式:
(一)进口国组装的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并在进口国市场销售;
(二)在第三国(含单独关税区,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
(三)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
(四)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
(五)进口倍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进口商和生产商采取上述手段,可以有效的避开反倾销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从而使反倾销措施失去意义。反规避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当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时,为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它是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以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的一种方式。如果经过调查证实存在上述规避行为,调查机关可以裁决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规避行为的进口产品。即对于经过加工、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虚构原产地等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目的。
由于对规避存在较大的争议,WTO《反倾销协议》并对规定反规避的内容。美欧等均有反规避的条款。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反规避立法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与发展,因为出口商总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想方设法地避开各国反倾销措施的屏蔽,即使在倾销产品已被进口国主管当局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也要设法避开该命令所界定的范围,达到最终避税的目的。出口商通常采用的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有:进口国国内零件组装、第三国零件组装、对产品进行轻微改变和产品后期开发四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