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自有房屋的土地。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办理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第五、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公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任何人不得未经准许擅自占地建造房屋,尤其不得随意占用耕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公民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筑物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
第二、公民享有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但是国家在法定的情形下有权征用、征收公民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宅基地。
第二、公民使用宅基地时应当服从国家的生产建设需要,服从国家合法的征收和征用行为。
第三、公民不得擅自转让、变相买卖宅基地或以其他的非法方式转让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