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必须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可获得。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承包合同的内容而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为30年;国有土地由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经营,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另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但必须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则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即承包人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承包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由承包经营合同具体规定的,具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自主经营权。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特点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如何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二、收益权。这是指土地承包人通过承包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在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之后有权自己享有。
第三、转让或转包权。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权将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但必须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第二、必须按合同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履行承包义务。
第三、必须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和可持续发展,不得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经营,也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并接受其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