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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6-7

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第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第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第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典权的设定: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典权标的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狭义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只认可不动产典权,即房屋典权。

关于典权的设定,从程序上讲,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典权的设定必须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

第二、典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典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三、典权人支付典价。

典权的内容:

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第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

第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

第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

2、典权人的义务

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

第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

第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第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第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

第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

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2、出典人的义务

第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

第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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