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无论在古希腊、古罗马、古中国,理解法之治是所有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基本功。
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非“人”来治理国家。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法治是让基本法的权威高于政府权威,迫使政府依《宪法》行政的制度。法之所以能“治”,在于三大基本原则:(1)基本法至上,即依(宪)法立法原则;(2)司法和公务员执法体系独立,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原则;(3)司法和执法官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公正廉明原则。
大学生常把法律与法治混为一谈。一说到法治,就去谈法律是否公正的问题,也就是“良法”与“恶法”的问题。法律和法治是两回事。法律可能倾向左派,也可能倾向右派;可能倾向强者,也可能倾向弱者。法治则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法律未必中立,但法治是中立的,迫使政府依法办事的手段是中立的。
法治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官员“胡作非为”。无论对中外的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政府官员滥用权力都是噩梦。基于历史经验,几乎所有学人都认为,法之治强于人之治。人有私欲,将公权托付于“人”总不保险,所以法之治强于人之治。
法治不是法律。法治是迫使政府遵守法律的制度。法治包含三原则,第一原则是前提,第二原则是手段――也是核心内容,第三原则是保障。
分权、司法独立,是制衡的必要条件,但还不足以导致严密的制衡。制衡还取决于分立的权力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重叠,比如行政和司法机构有一定的立法权,立法机构有一定的行政和司法权。不过,这是法治更深入细致的技术了,超出了作者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
概言之,法治不同于法律,法治指的是使法律能“顶用”的办法,是中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