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将核准注册商标载人商标注册簿并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注册证,就称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授予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的原则
采取自愿注册还是强制性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从建国至现在作了较大变化。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商标必须全面注册,采取了不经注册不准使用的办法。这种办法主要适应了当时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计划行政管理的需要,对规范商品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副作用也很大。根据当时的《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方面,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全面注册,否则不准出厂和销售;另一方面,获得注册商标的企业又没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均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注册商标没有法律意义,企业完全认为是一种负担。1983年我国商标法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变了全面注册的办法,采用自愿注册的办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人用药品和卷烟制品两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此外,为了维护我国商品出口厂家和国家的利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基本实行着出口商品所用商标必须注册的规定。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内先注册,有助于出口商品厂家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注册优先权。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取决于使用人的自愿。可见,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是否注册,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对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性注册的原则。生产这两类商品的企业,没有申请注册或者没有经过核准的,该商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商标法规定,两人以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采取申请在前原则,谁先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就核准谁注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的日期证明,商标局对使用在先的商标作出初步审定并公告,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而不予以公告,采取使用在前的原则。对于同日使用的,各个申请人应当协商解决,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根据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质量情况进行裁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商品品种种类繁多,商标的使用又不准相同和类似,因此,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必须制定商品分类表,用以确定在什么范围内申请的商标可以核准或者应当驳回,并确定商标注册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从前,世界各国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国家都各自制定自己的商品分类表。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活动国际交流的需要,一些国家于1957年6月在法国尼斯签订了《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标准协定》。根据这个协定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表。它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采用这个分类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