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行为人走私的物品包括两类:1、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中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国家允许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要由关税进行调节的货物、物品;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绕关、瞒关、间接、后续“等方法之一,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资或者将国家通过关税调节的自由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口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泛指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偷逃关税,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规定:
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前述三个处罚标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