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指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社会组织。最早正式使用是在联合国成立之初,为了强调不经由政府间协议而创立的国际组织或有别于政府和企业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在经社理事会下专门设立了NGO处。不同的组织和机构还对NGO有特定的解释。如:世界银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从事解困、环境保护、提供基础社会服务或进行社区发展的民间组织”。
目前,NGO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已经比肩政府和企业,它正在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领域的第三支柱,
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社会企业)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最流行的NGO定义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
NGO关注的可能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某些族群利益(如弱势群体利益,行业利益等) 。NGO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现代政府的决策是程序性的,而NGO没有那种严格的程序,对某些社会问题的反应可能会突破政府官僚体系的束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追逐利润的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些被冷落的角落。对社会来说,这些领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有企业之外,可能是政府,或者是政府之外的力量来投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NGO也被称之为“第三部门”。
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2、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3、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4、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6、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非政府组织又有不同的名称,在美国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或者“社区组织(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 or community group)”。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税,而“社区组织”的称谓则免除了与政府分庭抗礼之嫌。欧洲人也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社区组织(Commun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