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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 日期:2007-3-20

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中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教育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等制度,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与舆论的监督。目前,90%以上的中小学校和95%以上的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情况较好,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学校也确实存在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2006年,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与舆论的监督。未向社会公示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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