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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保全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2-28

债的保全是合同债权人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种类:

1、代位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3)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①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②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③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④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效力

①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②对于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效力。

行使撤消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物有优先受偿权。

③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消权人撤消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额比例分别受偿。

债的保全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1)行使保全的情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控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3)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和税收代位权比,它对纳税人的权利以及交易安全的影响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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