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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2-28
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单行法规以及部门法。

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民事关系不可能及时地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依靠国家政策来配合法律发挥作用。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

▲(五)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即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不允许违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允许有恃强凌弱、坑蒙拐骗、搞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扰乱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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