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民法?民法是什么意思?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财产所有权。这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发生争议或者被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保护合法所有权主要采取: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确认产权等方法。
(2)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合同,是产生财产流转的根据。依法签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要承担经济责任,会受到法律制裁,如科罚违约金、罚款、赔偿损失等。合同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很广。常见的有:买卖、供销、农副产品守。收购、信贷、借贷、租赁、借用、承揽、运输、基本建设包工、信托、保险等。
(3)知识产权。这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法、商标权等。这些智力成果,本身是精神财富,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有些又与物质财产密切联系。我国通过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专利法、商标法等法规,调整上述人身非财产关系,确保作者、发明人等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以及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是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
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
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单行法规以及部门法。
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民事关系不可能及时地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依靠国家政策来配合法律发挥作用。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
▲(五)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即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不允许违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允许有恃强凌弱、坑蒙拐骗、搞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扰乱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