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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行为之债
作者:佚名 来源:猎鹰侦探社 点击数: 日期:2007-2-6

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又包括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侵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侵害公民身体和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如侵占财产、伤害、诽谤等。消极侵权行为如司机未及时刹车、医生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而致使患者死亡等;

(4)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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