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这类物质大都是有机化合物,其中很多属于石油化工产品。我国规定,凡是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态物质都属于易燃液体。它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处,专仓专储,周围严禁烟火,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大量储存一般可用储罐存放。装卸和搬运中,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操作方式,一般不应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天热时最好是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是燃点较低,在遇明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某些物品(如氧化剂)接触后,会引起迅速、强烈燃烧,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这主要是指一些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不包括爆炸品。自燃物品是不需外界明火作用,仅由于自身化学变化或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自行燃烧的物质。遇湿易燃物品是能与水或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该气体的自燃点或遇到明火、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三者都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库房专设,且必须远离火种、热源。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翻滚、摩擦、撞击,保持包装完好。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按氧化性的强度和化学组成可分为一级氧化剂(如过氧化钠、硝酸钾等)、二级氧化剂(如过硫酸钠、亚硝酸钠等)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二苯甲酰、过乙酸等)三种。氧化剂遇高温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特别是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的过氧基极不稳定,易分解放出氧,且其本身就是可燃物,受热分解的生成物又均为气体,更易引起爆炸。储存时应严禁受热,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仓温不宜超过30℃,照明设备应是防爆型。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储。装卸和搬运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摔掷,防止引起爆炸。
六、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腐蚀品储存时,都应注意干燥、通风,运输装卸时作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翻滚、碰撞等行为。
惊心动魄的大爆炸
明熹宗天启六年五月初六日巳时(1626年5月30日9时),位于北京城西南隅的王恭厂火药库发生一次大爆炸事件。灾害惨重,现象奇特,“乃古今未有之变也”,被列入世界三大自然之谜。这次爆炸,使方圆7.5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尽为齑粉”,死亡1万人以上。关于这次灾难众说纷纭,有说地震引发爆炸,也有说爆炸引发地震的。
1947年4月,从法国装运2500吨硝酸铵钠的货轮“大本营”号,停泊在美国得克萨斯市港口,船上不慎起火,在灭火时,怕用水会溶解硝酸铵造成损失,改用蒸汽灭火。在高温的作用下,发生强烈爆炸,停泊在附近的装有更多硝酸铵的“高空飞轮”号货轮被引爆,发生了更强烈的第二次爆炸。港口码头和岸上的“化工城”遭严重破坏,大火烧了三天三夜,死亡600人,大部分街区和工厂毁灭,损失达3亿多美元。
1993年8月5日13时25分和14时28分,深圳清水河安贸危险品仓库连续发生两次爆炸。这一事故造成890人伤亡,其中死亡18人,炸毁烧毁12幢库房以及500余吨化学危险物品、建材、家电等,直接经济损失逾2.4亿元人民币。据国家专家组认定,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这次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干杂仓库4号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接触发热燃烧,则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