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我们通常简称为“导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将导游人员定义为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可见不是所有的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导游人员,作为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首先要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然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服务公司登记,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也就是外语导游系列、中文导游员系列和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初级导游员。
一说到导游这个词,我相信在座的朋友都不陌生,要就你们的印象具体形容一下,不用问,我也知道,大家想到肯定是那么几个概念:首先是,工作就是旅游,可以免费到处玩;再形象点,一群小年轻背着大喇叭、拿着小旗杆;再深入点,恐怕就和佣金啊、高收入啊等等联系上了。但其实这些都是很片面的,甚至还带些误解呢。
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英文叫TourGuide或Guide.在我国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才能够从业。
现在的导游一般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
按照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导游可以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点讲解员是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的。
领队:简单的说就是负责带领外国游客在中国全程游览的导游.或者带领中国公民处境游览的全程陪同人员.
全陪: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地陪: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想成为导游人员,必须要与与旅行社订阅劳动或者旅游服务公司登记,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要经旅行社委派。可见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或者旅游服务公司之间通过订阅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通俗地说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旅行社是“雇佣人”,旅游人员是“受雇人”。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很独特,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佣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是以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前提,在从事导游活动的过程中也要按照旅行社设定的旅行社路线和内容提供服务,所以导游人员的整个导游服务活动其实是受旅行社支配的,实际上等于旅行社实施了旅游服务。
其次,如果受雇人造成他人损害,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然是受雇人直接造成的,但雇佣人有选择合格受雇人的义务并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正是由于雇佣人没有尽到此项义务,所以发生了损害事实。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前,必然要对导游人员是否具备导游资格,是否胜任导游工作加以判断,认为该导游人员能胜任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是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