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例如,杜冷丁)。
对于毒品的定义,不同的人出自不同的立场和职业角度,有不同的解释
1、从医学的角度看,毒品是一种药品,是用来防病、维护健康、治病或缓解病痛的物质之一。它能够使病人恢复和维护一定程度的生理功能,减缓某些疾病的恶化过程;可以延长生命,或使人安乐死,或起到助产、节育等作用。在这项定义中,毒品等同药品,前提是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正确的使用。如果不正确的使用或者滥用,那末,这种可以作为“药品”的物质便失去了医学上的含义和作用,遂被人们认为是“毒品”。
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麻醉药、兴奋剂、致幻剂和烟草等。精神活性物质可由医生处方不当或个人擅自反复使用导致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指明精神活性物质既包括了已被管制的,也包括了尚未被管制的两大类。退一步说,纵使已被管制了的精神活性物质,例如鸦片和吗啡等麻醉药品,出于医疗目的,仍可以在被授权的医院里严格控制下给剧痛患者合理、合法地使用,这时就不能视之为毒品。充分说明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并非等同概念,而是从属概念,可是《毒品学》作者却将毒品和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等同了起来。
2、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毒品被理解为对个人和社会有严重危害的一种特殊物质,是违禁品,是受法律程序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的东西。一位名叫莫德尔的西方学者于1967年曾给毒品下过这样的一个定义:毒品是由其化学特性改变现存生物体的结构或功能的任何物质。这项定义的中心是强调它有活跃的化学成分,能影响人类的肉体或精神行为。按照这一定义,不但把非法的物质(如海洛因、大麻等)而且也把酒精、烟草、咖啡、茶叶,甚至食品都看成了毒品,因为每一种物质都包含有活跃的化学成分,而且每一种物质在其使用中都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后果。这一定义未免有些过于苛刻,“打击面过宽”。但是,它倒告诉了人们一种概念,即对任何一种物质的滥用都会走向反面。
法学概念上看毒品有三个基本的属性,即成瘾性、危害性和非法性。
成瘾性相当于医学上的依赖性,所有精神活性物质都具有这一属性,无此属性者则称之为非精神活性物质,例如水和空气等;
1、身体上的依赖。机体许多生理功能适应了毒品的作用,一旦停止吸毒,即出现功能紊乱,比如忽冷忽热、流涕流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等;
2、精神上的依赖。吸毒使人产生兴奋、愉悦等快感,诱使吸毒者不断乞求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