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业主概念的引入是房地产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房地产统计指标到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逐渐从经济学概念演化为法律概念,并在经济生活与人们的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被广泛地使用。
对“业”的理解
对“业”理解可以有这样不同的认识:(1)宽泛意义上的理解“业”是泛指所有的产业,可等同于财产来理解,是一个与人身相对的概念,既包括了物,又包括智力成果;
(2)特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是权利主体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如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包含在内;
(3)指不动产,即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附着物。从我国目前对业主概念使有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运用的倾向上来看,“业”的内涵所指主要是第三种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整体规划开发使用的条件下,“业”的范围会延伸到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之内的房屋相关物,如绿地、树木、空间、道路、标识等。
业主的界定
字面上看,“业主”即“业”的所有者。03年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如将“业主”定位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物权法(草案)》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称谓,表明立法者意图中的“业主”范围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列为业主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