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是与由劳动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型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向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由劳务型公司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劳务输入的实际用人单位不发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是从事劳动服务。
简单理解,就是:劳务工为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为甲方。 甲方把乙方派遣到与甲方签订了务工合同的丙方工作,那么,乙方与丙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形式,就是“劳务工”。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四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工产生的原因
1、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这使用人单位存在着绝对的选择权,劳动者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女性劳务工们大都学历中等,经验不足,在竞争中处于弱势,选择权得不到实现,更多的是被选择,因此在人力资源浪费、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她们只能选择一份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保护不健全的工作,面对不平等的待遇也只有接受。
2、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指的是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工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用人单位编制内的工人,其本质是国家用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但向市场经济过渡后,国家逐渐将用人权下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开始分化、明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用劳务工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以便获得利益更大化,因此,大型国有企业纷纷使用劳务工,更好地实现经济利益,成为使用劳务工最大的受益者。
3、在提出科学发展观之前,考核政府政绩的指标只有一个——GDP的增长,因此,经济利益至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追逐的目标。这一目标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随意压低劳务工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