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土地为征税对象无偿征收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现行土地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按照税收分类属性,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的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机关、部队、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居民等。此外,乡(镇)企业建设和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也必须依法纳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其标准为:(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下同)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2)人均耕地在1至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农村居民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常年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义务人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和私营企业等。此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均应依法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大城市每平方米为0.5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