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绝对必须缴纳的地租。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
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或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同量资本在农业中可推动更多的活劳动,在剩余价值率相同的情况下,农业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高于工业部门,从而农产品的价值便会高于其社会生产价格。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便形成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绝对地租。
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意味着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必须高于其生产价格,才能使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在获得平均利润的基础上有余额用来缴纳绝对地租。由于农业属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社会生产部门,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这使得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把农产品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为在平均利润以上有一个余额用来缴纳绝对地租提供了前提条件。
●绝对地租存在的经济原因
农产品按价值而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即不参与利润率平均化的经济原因是农业中的土地私有权垄断。在自由竞争时代,工业部门的一切生产条件都可以由资本自己创造或自由支配,没有不能克服的外力。由于工业部门之间资本的自由转移,剩余价值被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商品要按生产价格来出售,超额利润只能在同一生产部门内由社会生产价格和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发生。而在农业部门中,土地是不能由资本自己创造和自由支配的,独立于资本之外,存在着与资本相对立的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这使资本对农业产业的进入构成一种壁垒或限制。这个壁垒不是排除工农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而是决定了资本如不缴纳地租,不论租种优等地、中等地、劣等地,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的。所以,正是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得农产品按价值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并把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截留下来转化为绝对地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