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的优惠政策。我国自1995年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到1998年基本形成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就业形势的变化发展,要求必须制定更加有力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制定出台了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新的政策力度更大,含金量更高,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本《指南》就是根据新政策提出问题解答的。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和全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企业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上述对象中不包括以下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以及在此年龄限以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是再就业难度最大的一个群体,也是家庭负担最重、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最需要给予帮助。 各级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特别关心和照顾。
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