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一词,有时作动词,指收养行为,如收养了个儿子;有时作名词,指收养这一事实,如办理收养手续。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收养:
(一)年满30周岁。这是收养人的年龄条件,指年龄须为30周岁以.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需年满30周岁、一方不满30周岁,不能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亦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的指收养人须无儿无女。女儿出嫁,不属于无子女。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亦不同无子女。离婚后子女归另一方直接抚养,也不属于无子女、收养法规定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出发的;若有子女者还可收养子女,无疑是对计划生育的冲击。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虐待、遗弃、强奸、流氓等犯罪前科,并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应当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疾病,如收养人患有艾滋病,则不能收养。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非直系血亲、第二代旁系血亲。例如,外祖父母不能将外孙子女收为养子女,兄姐不能将弟妹收为养子女。
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