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新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又称物业的养老金。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建设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应由购房者缴交。由国务院颁布的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缴交: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交,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核发的且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号前的,由建设单位缴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标准:
标准为购房款的2%,首期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不足购房款2%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
业主应在办理以下任一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交易鉴定;收楼;领取房产证。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业主应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到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广州市农业银行的25个营业网点开办了专项维修资金业务。银行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20个工作日内可到缴交网点拿到自己的专项维修资金卡。拿到卡后,可随时到农行的25个营业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的柜台或在农行的atm柜台机上查询余额。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的原则进行分摊到户,该方案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