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关于最低工资的定义有多种:
(1)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最低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数额。
(2)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最低工资的概念和定义作了以下界定和补充。即"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第34号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第三条对最低工资作了如下界定:"本条例所调整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4)1994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对最低工资作了如下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必须取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5)有关专家对最低工资的定义。即:最低工资是国家为了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一定立法程序规定的凡工薪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6)最低工资与最低工资收入的概念不同。最低工资只包括最低基本工资,而最低工资收入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
最低工资应该不包括下列项目: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俗称“加班费”);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各种津贴);3、个人缴交的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