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危险货物”定义为: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地讲,“危险货物”的界定以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的为准。《危险货物品名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进一步讲,何谓“危险货物”是由国家标准确定的,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可以确定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何谓“危险货物”是唯一的、不容质疑的。
按照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八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托运人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所以,货物的性质应由托运人声明,并承担夹带、匿报或者谎报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的职责
在确定运输危险货物后,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承运企业(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必须了解所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防护、施救措施。企业(单位)可依据这些知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赋予交通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是“三把关一监督”,即:把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资质关、把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把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关,做好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上位法赋予交通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工作越位、错位。只有全面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范围、对象、定义等基本概念,才能做对做好,避免交通部门不该管也不管不了的事。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赵国庆、尚为、吕刚、向雪洁、蒋雪枫。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