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导致优势企业被拖垮的严重后果。
3、再就业障碍:被兼并企业员工下岗问题尖锐。
对于我国国企来说,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员工素质较低,几乎无技术专长,年龄老化,退休人员包袱重的特点,再加上多年来人员过多早已成为国企提高经济效益的制约条件,由此大量员工下岗成为不可避免的棘手问题。
4、观念障碍:主要是经营理念滞后。
某种程度上这是国企推进兼并的最大障碍之一。我国现实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大多数弱势的企业经营者,由于面子意识作梗,无法正视企业被兼并这一现实,乃至无视企业利益,对兼并采
取消极态度;二是不少弱势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出于局部利益流失、管理权旁落等种种顾虑,不积极促成甚至有的阻挠兼并顺利进行。
上述种种,均导致了兼并过程的艰难和兼并后经营合作的不协调性,埋下了矛盾隐患。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股东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经营方式包括购并的终极目标。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在“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后面是对中国人民文化和心态的深刻了解。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兼并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对任何企业来说,“人气”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注意个要素的有机组合,达到互补的效果。一句话,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同时,整合的程序和结果应是便于股东了解、理解并控制的。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进行兼并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其中,兼并财务经营顾问、兼并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当然,所有的兼并整合策略都应在上述兼并整合的原则下操作。
5.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因为在商品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