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存货的可变现价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在定期检查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收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原材料的新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新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新产品的需要,而廖株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用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理论依据
1.客观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
1.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1)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①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2.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原则
企业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