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可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试题,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使用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发送应按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提供的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以清样形式发送,发送的主要内容为: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设备、工具和材料的清单等。
试卷印制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就根据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选定试卷印刷厂(点),并派专人监印。 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接受试卷编制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上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鉴定工作的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
鉴定公告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的工种名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员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每半年向劳动部上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一般应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进行,确属必要在所(站)外鉴定的,须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供的鉴定场所、设备和其他条件进行核定,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六章 证 书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