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工作是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接待或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按照组团合同或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其提供的旅游接待服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导游,例如,某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由其本单位熟悉旅游目的地情况的某人充任导游。在这里,某人虽然也为其单位员工导游,但其并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因其并没有依法取得导游证,所以,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泛称的导游。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把导游人员是由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这一特性揭示了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他也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旅游者解说、指点风光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