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学制?学制是什么意思?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制度等等。学制仅仅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是,学制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只是限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在国家、学校、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定与颁布学制。国家规范教育行为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在学制中隐含了两个层面:一个是外部制约层面,即国家教育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计划、教育命令与条例等法规形式对教育的性质、任务、修业年限、教育内容、办学体制等问题从宏观角度进行调整与控制。另外一个是内部自主的层面,即学校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学校作为正规化的教育组织形式在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内部的权责分配对受教育者享有施行教育的权力。
此外,学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我们对学制的认识与研究必须树立动态发展的观点。传统的关于学制的认识,一般仅仅限于学校教育的领域之中,即把学校中所实行的各级各类的教育系统与学制等同。现今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仅凭学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以及终身教育机构都将因之不断的得到发展与完善。因此,在未来学制系统中不仅应该包括学校教育机构,而且还应该包括幼儿教育机构系统与成人教育机构系统以及终身教育系统等等。事实上,朝鲜、斯里兰卡、泰国、英国、南斯拉夫等国家已经把学前教育系统以及成人教育系统纳入学制之中。
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的教育基本制度如: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即学制构成内容的向度。亦即学制构成的价值标准。要素与组成部分或构成单位不一样,要素具有基础性、抽象性与概括性而组成部分与构成单位则是要素的组合,具有综合性与具体性。那么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制系统它是由哪几个要素构成的呢?一般来说,它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也有人把它归为两大类,即学校的类别与学校的结构。但是,无论是两要素与三要素,二者之间的内容向度是统一的。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类型”即学校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属于普通教育,还是专门教育,在专门教育中是专业型、技术型还是技能型。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那么学校的类型也就不一样。根据教育举办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两类;根据教育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施普通教育学校与实施职业教育学校等等。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例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学制系统中处于高等教育阶段,在师范教育类别中与其他的学校相比则属于专科性质水平的学校。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事实上,由于学制中所规定的阶段比较复杂,学校的种类繁多,这必然存在着学校的交叉、衔接与比例的问题。如果我们以各级作为学制分析的标准,必然要涉及到类的交叉问题。如果以各类作为分析学制的标准,必然涉及到阶段的衔接问题,各级各类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归根结底,这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
学制的类型
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由于划分的标准与方向的不同而表现出来不同的形式。这里的划分的标准指的是纵向的划分的标准或横向的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方向指的是自上而下的划分,还是自下而上的划分。现代的学制无外乎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的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例如,英国的学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例如,美国的学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是中间型,叫分支型学制。例如,前苏联的学制。世界上的学制基本上属于这三种类型。事实上,不同的学制类型的产生,实质上是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不同的反应。双轨制在其产生初期,掌握国家教育权的封建贵族与宗教神侣,在对待受教育权的问题上,表现出了很强的专制性与等级性。一般公众的子女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只具有接受低级教育的权利。单轨制取消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差别,在公民争取受教育权利的强烈呼声下,掌握国家教育权的统治阶级出于政治与经济上的需要被迫主张实行平等的教育。分支型学制是在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的关系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
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
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毋庸赘言,没有学校就不可能有学制的产生。那么有了学校是不是就一定会有学制的产生呢?事实上未必然。一个完整的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上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潜在的势头。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这样才会出现一定交叉、衔接与比例的问题。才会使得学校在类型与级别上做以区分。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初期,虽然有学校的产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还没有构成学制系统。或者说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学制系统。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不过那时的学校与现代意义上不同,是养老、习武兼教育的场所。“夏后氏之学在上痒”“序,夏后氏之序也”“夏曰校”孟子解释到:“痒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到了西周时期初步具有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乡学两大系统。国学为中央官学,乡学为地方官学。我国古代(从西周到清末)基本上一直沿用此学制。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一)近代学制
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年学制和1904年学制)
壬寅学制是清政府的管学大臣张百熙于1902年主持拟定的,名曰《钦定学堂章程》。因是年为旧历壬寅年,故称,亦称1902年学制。这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付诸实施。
癸卯学制是由张百熙、荣禄、张之洞三人于1904年主持拟定的名曰《奏定学堂章程》,因是年为旧历癸卯年,故称。亦称为1904年学制。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系统,这个学制将学校教育从纵的方面分为三段六级:小学为9年,中学教育5年,高等教育6至7年;从横的方面分为普通学堂、师范学堂、实业学堂,分别实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
无论是壬寅学制还是癸卯学制,两者的制定都是取法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当时清政府为了制定学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派官员到日本去考察;派学生赴日留学;聘请日本教习;翻译日本的教科书籍等。壬寅学制的制定被张百熙称之为“上塑古今,参考列邦”。 癸卯学制不拘泥于中国古代的学制,而把日本学校的种类及年限划分全面引进,形成了与日本学制基本相同的学制系统。但也有不同之处,如学制年限的拉长,注重师范教育与实业教育,增加其等级,提高其程度等等,这可谓引进日本学制时所做的创新。
壬寅学制、癸卯学制的建立是清朝末年,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被迫实行的最有影响的一项改革措施。它的颁布与实施加速了科举制度的灭亡与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对于中国教育的近代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壬子癸丑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是辛亥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辛亥革命的胜利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年来古老的封建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建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临时大总统,并任蔡元培为首任教育总长。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创办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最高教育行政机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蔡元培任教育总长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他“深感辛亥革命后,教育思想与方法俱有所改变,清末所颁布的《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合乎帝制,而不适宜共和,自不能满足于国人的要求。”于是教育部决定颁布新法令,以代替旧的规章。
壬子癸丑学制是中国近代第二部学制,是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制定的。1912年7月至8月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邀请国内著名的教育专家开会讨论,最后于九月由教育部向全国颁布《学校系统令》,即为“壬子学制”。次年,又陆续颁布各级各类学校令,补充《学校系统令》,合称“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整个学程为18年,分为三段四级,三个系统。第一阶段是初等教育,分为两级: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共7年。第二阶段是中等教育,只设一级,共4年。第三段是高等教育,也是一级,但分预科和本科。除了有小学、中学、大学组成的学校系统外,还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个系统。
这个学制将小学教育缩短为7年,中学教育缩短为4年,废除了小学与师范学校的读经课程,实行男女教育平等,允许初等小学男女同校,设置了专门学校,培养专科实用人才等等。这些措施尤其是实行“男女教育平等,允许初等小学男女同校”的规定,在我国近代教育发展史以及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学制的实施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不足。如“过分强调整体划一,缺乏灵活性;各学段年限划分的不合理,……太偏重于普通教育等等”
(二)现代学制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被认为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点。壬戌学制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随着外国教育理论纷纷传入中国以及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
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因颁布之年是1922年,是旧历壬戌年,故称为壬戌学制或1922年学制。该学制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它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酝酿准备阶段(1915年——1921年)1915年在天津召开第一届大会,会上湖南省教育会提出了改革学制系统方案,对入会的各省代表在思想上产生了很大的触动。在后几届的年会上,不少省的教育会都提出了“革新学制”的要求,并向大会提交了议案。第二阶段是形成时期(1921年——1922年)。1921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广州召开第七届年会,讨论通过了“学制系统方案”,后来又经过了教育部召开的学制会议与全国的教育联合会第八届年会的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壬戌学制系统方案。第三阶段,颁布实施阶段(1922年——1932年)壬戌学制一直沿用到1932年,1932年以后停止使用该学制。
壬戌学制将整个学制系统分为三段: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缩短了小学年限,设三年制初中,取消了大学预科,设三年制高中,提高了师范教育的水平,职业教育单成系统,课程的设置无男女校之别。
壬戌学制与近代颁布的两个学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学习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2)学制的制定不在仅仅是政府的行为,它的制定充分的吸收了教育工作者与教育专家的意见。(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长达七年之久,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当然,壬戌学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对实用主义的教育影响缺乏辩证分析的态度,学制中某些方面的设置过于理想化等等。这一学制的制定对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实践也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首先是在教育立法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分析与评价外来文化影响。其次,充分的吸收教育领域中工作人员尤其是专家的建议,这对于我国教育立法工作步入科学化与正规化的轨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现行学制
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教育结构的调整,学制亦有所变化与发展,并逐步的建立了从幼儿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学校系统,即我国现行学制系统。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合称为义务教育阶段。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根据性质与目标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教育分为普通教育系统与职业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需要以普通教育系统为基础。初等教育阶段实施的是普通教育,中等教育阶段以上实施的既有普通教育也有职业教育;根据教育对象可以划分为:学龄期教育系统与成人教育系统;根据教育的普及程度以及强制性可以分为义务教育系统(普及教育系统)与非义务教育系统(非普及教育系统)。
现代学制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劳动者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形成的,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变化。随着现代学制系统的迅速发展,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等,也日趋多样化。为维护学制的统一性,国家的学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审批机关和审批办法、变更程序、教育形式的种类及其确认,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不同修业年限、修业形式,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的指向与范围,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实现的教育目标和达到的教育质量标准等,都应当由国家作出统一的规范,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现代学制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