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指财会部门按企业有关制度规定,拨付所属报帐单位和企业内部有关业务与职能管理部门,用于零售找零、收购零星商品物资或日常业务零星开支的备用现金。
在企业里,备用金业务的发生比较频繁,而且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因此应加以严格管理。

两种制度下的备用金核算方法既有区别,也有相同之处。备用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可选择使用“备用金”或“其它应收款”科目。
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设计:
1.设置批准制度
--对哪些部门、哪些业务实施备用金管理,应建立一个规范的申请、批准制度。
2.定额管理制度
--对批准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必须根据需要事先核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备用金定额。
3.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使用部门必须对备用金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权限使用、接受财会部门的管理及定期报帐等各项责任制度。
4.清查盘点制度
--财会部门必须对备用金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防止挪用或滥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5.审查入帐制度
--对备用金使用部门报销的所有票据,财会部门都要象对其他原始凭证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能付款记帐。
未到期责任备用金
未到期责任备用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