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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式回购
作者:未知 来源:MBALIB百科 点击数: 日期:2008-6-18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1000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的质押式回购的比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了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的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过去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2006年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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