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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作者:未知 来源:MBALIB百科 点击数: 日期:2008-6-18
或相互冲突,也给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可乘之机。

2、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任何扭曲的社会现象都是和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本地、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而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状况,直接与本地管理者的经济收入相关。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连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门企业参与竞争。为达到较好的地方财政状况而追求地方、部门利益的欲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是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今,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更是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行政混乱和垄断态势。

3、产业结构不合理。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得法律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我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诸多已颁布的法律中,政府都不是行为的主体。现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规范严重不足,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要求别人严格守法,而自己却不能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民主法制化程度不高、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为政府部门凌驾于法律之上,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

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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