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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作者:未知 来源:MBALIB百科 点击数: 日期:2008-6-18
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业、部门垄断

即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行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它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致使竞争不公与无序。具体表现形式有:

第一,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如,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身的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作为“嫡系”挂靠某部某厅或某局享受优惠待遇的经济组织等常常以来自行政方面的特权优势挤垮竞争对手;

第二,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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