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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处置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5-23
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公司要认真落实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分离的原则,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价格,减少资产处置中的人为损失。

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参照评估价值确定折股价或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

政策性债转股项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公司以招标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加,专员办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包括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下同)合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的合计5亿元(含5亿元)以下时,转让方式和价格由公司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时,公司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后,再由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议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对国家重点扶持工作县的债务,鼓励以县为单位打包,以双方协商价格转让给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十九条 公司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债权转股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债转股企业新设公司中,公司应积极维护股东权益,发挥股东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对债转股方案批准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注册新公司的要恢复计息,对不具备实施债转股条件的要及时恢复行使债权,按规定进行处置,避免非债非股现象。确因特殊情况需上报国务院调整债转股方案的,公司要严格把关,切实按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查,妥善处理维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关系。

公司所持债转股企业股权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以有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转让方式和价格由公司自主确定。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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