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积极开拓新业务,以避免佣金收入下降的风险。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集中,佣金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偏高。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7年、1998年我国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l.2%、38.4%和36%,而手续费收人中绝大部分是佣金收入。资料显示,1999年的佣金收入比1998年更高。而美国在90年代证券交易佣金占证券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5%到18%。比照世界其他国家的状况,我国现在的佣金制度是一种不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一方面,交易所要求券商按照3.5‰的固定比率对A股交易收取佣金,虽然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政府价格部门的正式确认,但已经作为一种制度为业界认可并遵循多年;另一方面,返佣现象在私下大量存在。整个市场的佣金收取状况比较混乱,既不规范也缺少透明度。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曾制定规章或公约,试图制止返佣现象,但效果都不理想。
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4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按照规定,证券交易佣金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
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同国际上其他证券交易所相比,本次调整前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市场化程度较低,而且佣金水平也较高。据统计,调整前我国按买卖双向3.5‰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仅低于巴基斯坦5‰的水平而位居世界第二位。
按照《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