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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欺诈》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4-28
问题: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是什么意思?
目标,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3.使用“欺诈例外”的时间条件是在卖方已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示了信用正规的单据。如果卖方未向开证行提示单据,即使这些单据是伪造的,也不能预先适用“欺诈例外”原则。

综上所诉,“欺诈例外”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它是判断适用“欺诈例外”的标准。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既坚持欺诈例外原则,又要遵守“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的规定,实行单据“严格符合的原则”,“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既要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又要防止欺诈。

《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第8条是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规定了四种情况:

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欺诈的成立标准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允许买方突破信用证独立性的限制,利用受益人在买卖合同这一交易中的严重欺诈去阻止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但是这种突破必须首先满足两项基本条件:第一,开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履行基础合同的过程中有严重欺诈行为,这意味着受益人以外第三人(如承运人、托运人等)的欺诈行为不符合本条件之要求。在United CityMerchants案中,卖方(受益人)两次保证付款,但承运人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假提供了提单,因此开证行拒绝付款。上诉法院据此裁定:“只有卖方在提供单据时自已做出了欺诈行为,开证行才有权拒绝付款。由于本案卖方对欺诈行为毫不知情,开证行在受益方提供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裁决银行不得就承运方的欺诈行为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而拒绝付款;其次,开证申请人还应当说明申请法院禁付令或其他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即开证申请人需要说明:如果不采取救济措施,将会给他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另一个条件是:银行在付款前已经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发生。在United Trading Corporation案中,法院认为单纯的欺诈陈述不能构成银行认定欺诈成立的证明,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并且有现代的贸易单据作为书面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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