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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欺诈》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4-28
问题: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作为被商人们信任并广泛使用的交易工具,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和不可侵犯性。其基本含义是指: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该信用证产生的基础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出来,使信用证能够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安全环境中运行。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由商人动作,信用证则交给银行去处理,在纠纷发生时,信用证的处理与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分别通过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但是独立性原则并非是毫无例外的原则,在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开证行的严重欺诈时,开证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拒付信用证,或者由开证申请人采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付令等措施来阻止该信用证的兑付。这就是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本文将在第二部分探讨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方式),企图压价或骗取货物、质保金、履约金、佣金的商业欺诈行为。

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规定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信用证交易的国际银行惯例)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国际商会在解释不规定信用证欺诈概念的原因时说:“工作组一致同意统一惯例不能试图解决一切与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工作组尤其支持国际商会出版物中的主张,即如果一桩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所提交的单据有关的诈骗案已经被揭露或得到证实,统一惯例就不应该试图规定银行应采取的态度。”因此,在缺乏统一惯例的情况下,各国处理信用证欺诈的主要依据是他们的国内法。

我国法律目前对“欺诈”定义的规定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体现出来,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综上,当前世界各国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国际商会在UCP500中也对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处理办法保持了谨慎态度。因此各国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把其国内法作为决定欺诈行为概念和范围的依据。

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文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几种。即受益人做出的欺诈和第三方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方所进行的欺诈。

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

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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