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但显然,事实上的公开评价行为并不止这些,所以监管部门执法时也不会限于这些情形。
至于“抢先交易”操纵如何认定?应该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而事实上,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以构成“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人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虚假申报操纵
许多投资者都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了巨量卖单,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的无影无踪。事实上,这种“主力”惯用的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的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当然,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价格操纵
曾经见过这样一只股票:其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当天的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而它的分时走势在四个小时内就如同一跟水平线,更为玄妙的是,股价虽然怪异,但当天的交易却创出“天量”。
专家分析,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后,这种手法极可能被《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列为特定价格操纵,从而受到惩罚。
何谓特定价格操纵?这是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理解此种操纵手段,要首先明确两组术语,一是特定价格,二是拉抬、打压或者锁定。
根据权威的解释,特定价格是指以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内的价格作为交易结算价格,某些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以及证券或资产定价的参考价格。具体操作中,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认定。
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