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即行买进。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禁止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股份占该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行为以及获悉内幕信息之人在该信息未公布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之股票的行为。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则采取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进行立法。如英国禁止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禁止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为第三人提供咨询或推荐,禁止传播内幕信息。又如德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规定内幕人禁止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内幕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使他人购买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禁止知悉内幕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信息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 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 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⑼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⑽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 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⑿发行人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⒀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⒂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 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 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⑴违反了证券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