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在美国,平行进口的反对者通常以“灰色市场商品”指称平行进口商品。根据美国判例法,“灰色市场商品”的含义为:未经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而进口至美国的在美国境外制造,并包含了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虽经一百多年的理论争论和各国法律实践[1],仍未形成一致的对策,甚至同一国法院对之的态度也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灰色市场”概念比“平行进口”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同时涵盖并不存在授权进口,而只有未经授权的进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无所谓“平行”进口。因此,“平行进口”这一概念并不全面。但是,“灰色市场”概念却存在价值判断上的问题。“灰色市场”表明了其介乎正当的“白色市场”与非法的“黑色市场”,这一用语表达了人们对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怀疑态度。然而,从所涉及的商品属于被合法地制造和销售这一角度来看,并无“灰色”可言。“灰色”仅仅与其通往进口国的销售渠道有关。由此可见,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这两个概念各有利弊,前者在外延上不能完全涵盖所描述的对象,后者则在概念的内涵上局限了所描述的对象。对于“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这两个概念在语义上的区别,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了如下阐述:“平行进口”一语准确地描述了所涉及的商品,与“灰色市场”相比,这一概念因其没有否定性的含义而成为较好的术语。尽管如此,该法院考虑到 “灰色市场”概念已被普遍地用于指代所涉及的产品,因此,这一用语也同时被采用。其它一些判例和著述也将上述两个概念视为同义词。
严格意义上的“平行进口”是在与授权经销渠道相比较而言的,即与后一种进口“平行”。但是,当前“平行进口”这一概念在包括欧洲各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被普遍接受,上述不存在“平行”进口的情形实际上也被纳入“平行进口”这一概念之中,也就是说,如今,“平行进口”一语不再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平行”。
在中外法学界,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第二,以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为代表,认为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
第三,以笔者的归纳,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 到另外一国的行为。
平行进口的典型特点:
其一,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其二,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其三,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