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
(2)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
(3)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的弱点在于:
(1)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
(2)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
(3)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收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
3、两种经营体制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
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