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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业经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1-31
,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

我国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

真正对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议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及在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再次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旨在明确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现在所指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混业经营是有范围界定的。主要指以货币经营或服务形式在金融领域的经营,而非金融与实业贸易领域的混业经营,以区别于我国1996年前银行参与实业贸易等领域的综合经营。

2、混业的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分业。在同一金融企业内部,各主要类别的金融业务如“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代客理财”、 “投资银行”等业务是由独立部门或子公司分别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操纵市场。

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混业经营包含自我经营(风险自负)和服务经营(风险由客户承担)两类,形成两类收益相互支撑、相互弥补、风险分散的机制,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着重发展服务经营这类低风险业务,以回避资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劳务收入服务,以期获得综合的平均利润。 商业银行及金融业混业经营与服务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通过的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即在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质的转变,同时,也代表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

混业经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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