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的定义
统计学家从国民收人、国际收支平衡为出发点,将服务出口定义为将服务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居民;服务进口则是本国居民从其他国家购买服务。“居民”是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各国按照自己的法律对“居民”有不同的定义。从统计的意义看,“居民”通常被定义为在某国生活3个月以上的人,也有的国家认为至少生活互年以上的人,才成为居民。“贸易”是销售具有价值的东西给居住在另一国家的人,“服务”是任何不直接生产制成品的经济活动。
一般来说,政府为计算国民收人和国际收支而进行的国际贸易统计,目的在于回答关于国民经济运行及宏观经济政策管理第一系列问题。如政府急于知道和掌握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状况、商品和服务出口所创造的国内就业机会的大小等。政府也想了解本国的商品和服务消费多大程度是由外国所生产和提供的。政府也希望知道本国的外汇供给是由服务和商品出口来满足的,也希望知道本国外汇的减少是由商品和服务进口引起的。贸易统计的目的还在于揭示该国某一领域的竞争地位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数据以供与外国竞争对手进行比较。很明显,基于上述认识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以国境为界进行划分的,凡是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服务活动称为国内服务贸易,而对居住或生活、工作在另一国家国境的人销售的服务被当作是国际服务贸易。
(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现象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人的活动,是一国与它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并符合于严格的服务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人。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人和输出,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
一般我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或“服务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