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可募集基金的份额。
3、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限制
原则上国内监管机构不对此做出规定,而遵从所在国的相应交易法规,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了切实保护境内居民投资者的利益,在初始阶段,只允许QDII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的国企、红筹股和蓝筹股,同时对每个QDII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也做出一定限制。单个QDII不得购买上市公司5%的股份,或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按成本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QDII净资产的10%。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对QDII的资格要求应逐渐放宽。可采取:1逐步增加QDII的类别。使QDII主体从内资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到内资保险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拥有控股权的海外证券商、政府投资机构和养老基金;2放松经营年限要求;3放松实力要求。4放松证券投资品种要求。
对于资金的进出监管,也应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结合QDII制度实施的状况以及海外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