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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业拆借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12-9
定同业拆借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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