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税是指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授权每一个缔约国一旦发现出口国存在出口补贴时即可征收反补贴税,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家的相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我们应该了解,一成员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可见,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其他成员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
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
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的相关产业只有在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惟一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
反补贴程序一般由国内产业申请后启动。在特殊情况下,若有关补贴、损害及其因果联系的证据很充分,则该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能在没有此类申请时启动反补贴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政府收到启动反补贴程序申请后,开始调查前,应邀请与申请中涉及产品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若磋商达成了协议,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满意,则不需要进一步的行动。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采取下一个步骤。
协议中有一条强制性规定,即有关部门要预先对申请进行审查,必须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