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资金来源窄,只限于国家规定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因此资金量较少。
第二,房地产信托贷款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用途,它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利率灵活,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浮动,按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这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房地产信托贷款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参加联营投资或兴建职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不足时申请发放的房地产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一5年,长期者可达7一10年,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中期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灵活及时且方便,审批迅速,手续较为简便,但其利率比银行利率稍高。
(三)房地产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也叫特定资金信托,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等发放的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当指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即为房地产委托贷款。金融信托机构对于委托贷款虽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贷款管理和监督,协助房坤产委托贷款使用单位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合理使用资金,及时回收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房地产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于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均由委托人事先指明,因而贷款如不能实现委托人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出现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信托机构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委托贷款必须是先存后贷,受托机构不予垫款。委托人必须预先一次或分次将办理贷款的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形式存人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一般在委托存款的限额范围内发放贷款,委托人中途不能提走存款,如委托人急需使用资金,可在尚未动用的委托贷款余额内支取;
第三,委托人一般应向信用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以及其他要求,委托贷款的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存贷款利率执行,并只能在允许的幅度内浮动;
第四,委托贷款业务关系至少由四方构成,即委托方、受托方、借款单位以及受益方,通常受益方也是委托方。四方关系之间必须事先签订协议。协议的签订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委托人同情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二是委托人先同信托机构订,然后信托机构再同借款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具体采用哪种做法,可由委托人根据需要选择。协议书本身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签订总的协议书,具体办理每一笔信托贷款业务时,依据总协议办理;另一种是每办理一笔委托贷款签订一次协议;
第五,信托机构是以提供服务和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部归受益人。对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信托机构一般是比照活期存款标准向受益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委托贷款改变了我国以往各级财政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