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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联营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7-6
,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签订联营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3点: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目前,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

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投资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是当事人各方应负的基本义务之一。投资必须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了确定盈亏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将出资进行作价。对出资财产进行作价时,一要公平合理,二是符合国家价格政策。以劳务、技术成果权投资时,应以它们的经济效益的依据。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得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不得投资。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时,参加联营的企业不得用应上缴的税利、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进行联营投资,也不得挪用国家拨给的专款进行投资。

二、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

联营组织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或公共积累后,由联营各方根据章程及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多采用以下几种分配方法:(1)按联营各方出资的作价比例进行分配;(2)按联营各方实行联营前各自的利润占联营后各方利润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3)对联营一方按照固定的数额或比例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主体厂。

对联营企业的亏损,各方在负担比例上应当与利润的分配比例相同。在法人型联营,各方当事人承担亏损的财产数额应以投资额为限;在合伙型联营,当事人对联营组织的亏损不以投资额为限,投资额不足补偿时,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法律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联营的组织形式和联营义务的履行

法人型联营,联营体必须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由联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营组织进行业务活动。

合伙型联营,联营体一般也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联营方可以组建管理、协调机构或者推荐负责人,以执行联营中的有关事务并代表联营组织对外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各联营组织承担。如果没有管理、协调机构或负责人,那么经各方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代表联营组织进行活动。

四、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1)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或比例投资;(2)擅自挪用或转让双方的投资资金或财产;(3)阻挠、妨碍联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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